为营造良好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计划落实,现就学生考勤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上课铃响后5分钟之内进入课堂按“迟到”处理,5分钟之后一律按“旷课”处理。
二、凡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补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校者按“旷课”论处。
三、下课时间未到,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教室;如确因身体、生理等原因必须善后的学生,需经授课教师批准后,方能离开教室。授课期间未经授课教师批准,而擅自离开教室的学生,不论何时离开其本堂课均按“早退”论处。
四、学生上课期间因故请假,必须事先将请假条上交到本班班主任处,并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来校上课者均以无故“旷课”论处。
五、各班设立专门学生考勤簿,任课教师每节课点名,由班主任每周统计各班学生出勤情况,上交教务科负责人,每周的考勤统计需在各班公布。
六、学期结束时,教育教学科要督导各班班主任做好学生出勤统计的造册、存档工作。
七、学生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学期、毕业考试。
1、平均出勤率85%(不含85%)以下;
2、平时作业完成率未达80%(不含80%);
3、出现严重违反学籍管理、考勤管理规定者。
八、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
九、一学期连续旷课3天(含3天)、或累计旷课5天以上(含5天),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连续旷课5天以上(含5天)、累计旷课达10天以上(含10天),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学期连续旷课10天以上(含10天)、累计旷课达15天以上(含15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连续旷课15天以上(含15天)、累计旷课20天以上(含20天),作自动退学处理,或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于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来校上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与有关学生家长、教练联系,以期增加管理透明度和有效性。对于违纪严重的学生,班主任还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