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4、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6、无生育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符合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外购药品的费用;
8、符合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在外埠就医时发生的费用;
9、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不予办理情形: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二、申报材料:
1、收费票据 原件
2、处方底方 原件
3、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 原件
4、急诊诊断证明 原件 仅限急诊费用提供(以下任何一项即可: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医保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原件 仅限医院转诊提供
有下述情况中的一个或多个,需按照要求分别提交材料
未发卡、卡丢失补办的,另需提供
6、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 复印件 材料三选一
欠费或不在红名单的,另需提供
7、欠费情况说明 原件 单位/社保所盖章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另需提供
8、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和符合计生政策的相关证明(单位计生证明盖章原件或结婚证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1份 退休人员取环只需提供诊断证明原件即可
外购药费用,另需提供
9、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费用明细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原件
异地费用,另需提供
10、探亲、出差情况说明(异地安置人员除外) 原件1份 单位/社保所盖章
外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另需提供
11、外伤情况说明 原件1份 单位/社保所盖章
三、材料提交地点:科研楼一层1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