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1、在本市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2、在本市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
3、在外埠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的门诊相关检查医疗费用。
二、申报材料:
1、产前检查费用
(1)收费票据;
(2)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费用明细或打印不全的提供)
(3)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4)《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住院分娩当次的诊断)
(5)《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6)《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
(7)提示:因引产等情况申报产前检查费用时,还未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单的,报销时可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收费票据;
(2)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费用明细或打印不全的提供)
(3)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4)《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手术当次的诊断)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计生证明均可)。 提示:计划生育手术不包括:稽留流产、自然流产、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刮宫术。
提交材料地点:科研楼1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