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按培养类别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按工作关系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按不同条件要求分别遴选,申请者最多可按条件分别申请一种学术学位和一种专业学位的导师资格。学术学位导师可自然兼任专业学位导师。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遵循“坚持标准、按需遴选、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核心,应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专业领域),有利于学科团队建设,有利于中青年学术骨干成长,有利于培养合格可靠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须经校学位办主任批准),时间一般在下半年,具体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五条导师总体要求。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六条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七条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科学技术前沿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的领航者;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严把人才选拔质量关,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成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家里手;不断提升指导水平,具备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取得标志性的科研成果;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九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者须具有博士学位的我校在岗人员。申请者的年龄上限一般不超过 50周岁(以申请当年6月30日)。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专业领域)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责任。
第十条最近一次学年度教师考核“合格”以上,无教学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本学科方向或专业领域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三章 岗位业务条件
第十一条校内申请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且近3年以第一完成人(含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一发明人等,下同)取得的科研业绩成果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论文:以第一完成人在学校认定的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属于所申请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在SCI、SSCI、EI、CSSCI或CSCD收录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二)研究项目: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或完成学校认定的厅局级(或等同于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5)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或完成至少1项高于3万元(含)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三)科研经费:申请人有足够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硕士研究生。目前须至少有1项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在研的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3万元的厅局级(或等同于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有1项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5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校内申请专业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须具有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且近3年取得的科研业绩成果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论文:以第一完成人在学校认定的国内外期刊发表属于所申请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1篇为中文类核心期刊;或者发表属于所申请学科(专业)的1篇SCI、SSCI、EI等收录来源期刊的学术论文。
(二)研究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5)撰写的并被相关部门(单位)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证明具有重要价值的综合报告1份,如咨询论证报告、或规划设计报告、或技术研发报告、或技术革新(转化推广)报告、或艺术设计报告、或社会服务报告等;或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6)。
(三)科研经费:申请人有足够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硕士研究生。目前作为第一负责人须至少有1项在研的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3万元的本领域的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或专业技术项目(如教研教改、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转化、技术推广、政策咨询、艺术创作、社会服务项目等)。
第十三条除上述条件外,校内申请学术型和专业型导师者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曾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排名前6);或曾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排名前4);
(二)获省部级科技(艺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国家级排名前8,省部级排名前6);
(三)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国家级排名前8,省部级排名前6);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2)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有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国家级排名前8,省部级排前6);
(四)正式出版学术著作(专著、译著或编著)、或主编(副主编)本学科专业教材、或参编国家级规划等优秀教材1部及以上,排名前6;
(五)以排名前6的身份获得职务型专利1项及以上;
(六)牵头或参与(排名前6)制订省部级或国家级标准1项及以上;
(七)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人才项目称号、教改项目个人称号入选者;
(八)现任国家一级学会(协会)委员(或同等身份)或二级学会(协会)常务理事(或同等身份)等社会职务;
(九)现任省部级政府部门及以上专家、智库等重要学术组织成员;
(十)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排名前6)指导大学生或研究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活动前8名。
(十一)在学校认定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做过专题报告1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校外兼职导师(行业、企业兼职导师)的遴选条件:
(一)申请学术型校外兼职导师,条件须满足学校学术型导师的岗位条件。
(二)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行业、企业兼职导师)申请者除满足学校导师岗位基本条件的第5—8条款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政府部门长期从事管理的处级行政职务人员、或具有申请所属专业领域15年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经验丰富者,其中在高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其余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管理职务。
2.具有本学科领域 10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能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条件,能够来校为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4.以第一完成人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5);或完成地市级(相当于地市级)以上教育、体育、行业调研报告1份;或主持完成过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或获得过地市级以上教学、科技、艺术三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类学科(行业)竞赛活动前6名。
第十五条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要求:
(一)兼职指导教师的聘任应对我校学科建设和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二)应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已被我校或学院聘为兼职教授或兼职教师,与我校或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有稳定的科研和教学合作关系,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训练、科研及管理经验,并具备指导研究生能力,能够履行我校指导教师职责。
(三)有一名校内配合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共同履行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共同承担研究生教育责任。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主要负责在实践活动和环节中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对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等进行指导。
(四)申请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须符合我校相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并按相关要求参加我校的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为及时发挥新引进高端人才的作用,学校对2019年以来引进高端人才导师资格实行认定制。新引进高端人才可在进校后一年内随时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引进高端人才及已有校外导师资格者的资格认定,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直接聘任。
(一)符合学校认定的各类高端人才。
(二)经学校“一事一议”引进的高端人才。
(三)正式调入我校时,已被评聘为具有硕士授权单位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已被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聘任为同类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遴选组织机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研究生部、各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其职责分别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研究决定该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新增研究生导师推荐(认定)名单,裁决有关申诉。
(二)研究生部做好导师遴选办法修(制)定、导师遴选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以及其他日常事务,确保导师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导师遴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本学院导师遴选实施细则,规划新增导师名额,组织审核申请者资质条件,召开分学术委员会评议申请者资格等。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位点及所辖学院导师遴选的评议、推荐,处理申诉,审议申请人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新增导师推荐名单。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八条本人申请。申请人向学科(专业)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提供本人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学院审查。所属学院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部、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议,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学院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佐证材料报送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条件,对各学院提交的申请人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分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投票结果方为有效。申请人获同意票超过全体分委员人数的半数(含)方为表决通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将名单及佐证材料报送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投票结果方为有效。申请人获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含)方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申请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公示并受理有关异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正式发文确认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同时报人事处备案,并列入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导师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不能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个人或集体对遴选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对申诉进行讨论并作出仲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根据情况可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
第六章 有关资质条件说明
第二十五条教学、科研、艺术成果的认定均以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因政策变化导致认定不清的,在交叉期内,按成果所发生年度分别给予“新老”认定。科研项目实施周期以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为准,横向课题一般不超过4年。
第二十六条奖励均以获奖证书或者批准文件为准。同一项成果在不同级别、不同部门获得奖励时,以奖励级别最高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有关省部级(政府类)和科技(艺术)成果或教学成果奖励,第一完成单位不做要求。新进人员来校之前和教师校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超过 5 年)取得的业绩,第一完成单位不做要求。
第二十八条有关申请者申报中的说明或证明类材料,采用“谁证明、谁出具、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首都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首体校字〔2018〕16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