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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遵循坚持标准、按需遴选、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核心,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北京市和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培养所需要的合格可靠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须经校学位办主任批准)时间一般在下半年,具体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岗位基本条件

第四条导师总体要求。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导师的首要职责。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科学技术前沿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的领航者;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严把人才选拔质量关,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成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家里手;不断提升指导水平,具备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取得标志性的科研成果;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八条我校在岗的教授(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者的年龄上限不超过56周岁(以申请当年6月30日)。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第九条最近一次学年度教师考核“合格”以上和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合格,无教学和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本学科博士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三章岗位业务条件

5年,以第一完成人(含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一发明人等,下同)取得的科研业绩成果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论文:以第一完成人学校认定的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属于所申请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SCI、SSCI、EI、CSSCI或CSCD收录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

(二)研究项目: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并完成至少1项高于4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三)科研经费:申请人有足够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博士研究生,目前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在研至少1项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5万元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1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

)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任意两项

1.作为主要负责人获省部级教学、科技(艺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国家级一等奖前6、二等奖前4、三等奖前3;省部级一等奖前3、二等奖前2、三等奖第1)。

2.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有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国家级排名前6、省部级排名前4)。

3.正式出版学术专著(编著)1部及以上(排名前2)。

4.作为主编或副主编(排名前3)国家规划教材(优秀教材)1部及以上。

5.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职务型专利1项及以上

6.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制订省级或国家标准1项及以上

7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人才项目称号、教改项目个人称号入选

8一级学会(协会)常务理事(等同“常务理事“)及以上省部级协会副主席(等同“副主席”)及以上社会职务。

9.现任省部级政府部门及以上专家、智库等重要学术组织成员。

10.指导硕士研究生至少获得过1篇省部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1.作为指导教师(排名前3)指导研究生获得各类竞赛活动省部级前3名或国家级前6名。

12.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校级或主持有市级及以上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至少1项。

第十如不满足以上职称条件或科研业绩4个方面条件之一者,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破格:

(一)5年,第一完成人在中科院大区分区2区及以上的SCI或SSCI收录的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至少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二)5年,作为主要负责人获国家级教学、科技(艺术)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或获省部级教学、科技(艺术)成果奖励一等奖及以上(排名1

(三)5年,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或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或完成横科研项目且单项经费到账达100万元(含)以上。

(四)新增博士点原创学科方向带头人。

(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者、对学校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十申请者曾独立完整的培养过至少届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近3年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没有出“问题论文”或“不合格论文”情况;至少讲授过一门本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或至少能主讲一门本学科博士研究生课程。

第十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要求:

(一)兼职指导教师的聘任应对我校学科建设和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二)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已被我校聘为兼职教授,与我校二级学院等有稳定的科研和教学合作关系,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训练、科研及管理经验,并具备指导研究生能力,能够履行我校指导教师职责

(三)有一名校内配合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共同履行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共同承担研究生教育责任。

)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须符合我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并按相关要求参加我校的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为及时发挥新引进高端人才的作用,学校对2019年以来引进的高端人才导师资格实行认定制。新引进高端人才可在进校后一年内随时提出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直接聘任。

(一)符合学校认定的各类高端人才。

(二)经学校“一事一议”引进的高端人才。

(三)正式调入我校时,已被评聘为具有博士授权单位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已在校外担任博士生(含博士后)导师并已参与外校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师,可将申请材料经所属学院和分学位委员会报备后,由研究生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不再进行表决。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导师遴选组织机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各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其职责分别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研究决定该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新增导师推荐(认定)名单,裁决有关申诉。

二)研究生做好导师遴选办法修(制)定、导师遴选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以及其他日常事务,确保导师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本学院导师遴选实施细则,确定新增导师名额,组织审核申请者资质条件,召开分学术委员会评议申请者资格等。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位点及所辖学院导师遴选的评议、推荐,处理申诉,审议申请人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新增研究生导师推荐名单。

遴选程序

第十本人申请。申请人向学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提供本人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学院审查。所属学院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会同人事处、科处、研究生、教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议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学院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佐证材料报送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对申请人的各项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分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投票结果方为有效。申请人获同意票超过分会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含)方为表决通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将名单及佐证材料报送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投票结果方为有效。申请人获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含)方为表决通过

二十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申请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公示并受理有关异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正式发文确认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同时报人事处备案,并列入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二十导师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不能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个人或集体对遴选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对申诉进行讨论并作出仲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根据情况可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

第六章有关资质条件说明

第二十四条教学、科研、艺术成果的认定均以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因政策变化导致认定不清的,在交叉期内,按成果所发生年度分别给予“新老”认定。科研项目实施周期以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为准,横向课题一般不超过4年。

第二十五条奖励均以获奖证书或者批准文件为准。同一项成果在不同级别、不同部门获得奖励时,以奖励级别最高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有关省部级(政府类)和科技(艺术)成果或教学成果奖励,第一完成单位不做要求。新进人员来校之前和教师校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超过5 年)取得的业绩,第一完成单位不做要求。

第二十七条有关申请者申报中的说明或证明类材料,采用“谁证明、谁出具、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负责解释。原《首都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首体2018160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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