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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研究生导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才的时代重任,履行着思想引导、学术引导、心理引导的神圣职责。为进一步规范导师职业行为,明确培养职责,弘扬高尚师德,引导广大导师成为“四有”好老师,努力建设一支德学双馨、造诣精深的导师队伍,构建良好的导学关系和德学并重的研究生立德树人教育生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师德建设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在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要当好学术权威、品德楷模和条件创造者,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和以德施教,做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争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是导师岗位职责考核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校研究生导师(含退休返聘导师和校外导师)。

第二章基本素质要求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要关注科学技术前沿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的领航者;要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严把人才选拔质量关,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要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成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家里手;要不断提升指导水平,具备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取得标志性的科研成果;要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责任人。要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努力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导师要支持各级党组织做好研究生党团建设工作积极担任研究生党支部指导教师,在党员发展、优秀党员评选、党支部建设和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作用。导师要紧紧围绕学科的学术内涵和传承脉络,结合学科专业的内容和自身特色,提炼出爱国情怀、法制意识、社会责任、文化自信、人文精神等要素,转化成具体、生动的核心价值观教育传递给研究生,引导研究生扎扎实实干事、踏踏实实做人,立志报效祖国,服务社会。导师要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每学期至少与研究生进行2 次谈心谈话指导每学期至少组织研究生进行1次有关国家和北京市及学校战略、规划、制度等方面的理论学习。

第七条加强学术创新能力培养。导师要根据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本人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严格执行。开设研究生课程或高水平的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和专业基础,将本学科和专业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及时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学术研究,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阔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学术研究工作。积极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促进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育养成。要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便利条件,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严格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每学期至少安排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要做进展报告2次。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1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至少1次。

第八条加强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向应用领域延伸、转化,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实践创新创业能力。积极吸纳研究生参与各类纵横向研究课题和联合技术攻关,加强专业实践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和体育竞赛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时间、方法、经费等方面的条件支持。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到校外联合培养基地或认可的单位进行专业实践,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加强实践考核评价,做好实践安全教育,防范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学生实践期间,导师至少到实践基地指导1次,每月至少与校外导师沟通联系1次,确保实践质量。

第九条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要教育研究生深刻认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鼓励研究生将个人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帮助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涯规划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暑期三下乡”“研究生支教团”等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至少 1 次。引导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鼓励研究生踊跃参军报国,支持研究生投身脱贫攻坚、乡村振兴、 社区义工、支教助学等基层志愿帮扶活动,持续涵养研究生家国情怀,不断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帮助研究生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积极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访学或开展中外联合培养,提升研究生的跨文化理解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世界担当意识和全球胜任力,积极投身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条加强学术道德规范指导。导师应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以自身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来感染、熏陶和训练研究生,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指导和督促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做到严谨、勤奋、求实、创新。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和拟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亲自审核,严格把关,杜绝研究生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一稿多投、代写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教育学生正确对待名利,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所指导研究生毕业后,导师应及时备份研究生的实验记录和发表的各类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持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种资源,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术交流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各种课题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建立健全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严格参加导师活动的考勤考核,奖勤罚懒;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实验安全健全团队文化,打造品牌导学团队为研究生完成科研任务提供经费按时支付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并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加强心理健康指导。导师要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及时了解研究生心理动态掌握相关心理知识,具备基本的心理问题发现能力,加强对研究生的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关心研究生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鼓励学生自强自立,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品质,促进学生养成大度胸怀和坚韧意志。引导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积极寻求专业帮助。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渠道,利用微信、QQ、电子邮件等加强交流,引导研究生养成良好的科研、学习、生活习惯,尽力帮助研究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加强创业就业指导。导师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到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主动了解社会需求、研究生就业需求和外部就业环境,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帮助学生合理确定职业生涯规划,并在研究生实习、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等力所能及的指导和帮助。主动发挥自身在专业领域和社会工作中的资源优势,发掘各种就业资源和创业渠道,积极推荐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协助学校做好研究生就业相关工作和信息上报。鼓励研究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研究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引导研究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对有创业想法的研究生,鼓励其进行创业实践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对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四条加强人文关怀指导导师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充分了解研究生的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同时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定期与研究生谈话,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在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切实关心研究生,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导师要加强对研究生的校规校纪教育,规范研究生的日常行为,严格请假销假制度,对研究生因病(事)请假、出差、校外实习、出国交流、延期、休学、退学等事宜应认真了解情况后按权限进行审批,并做好研究生外出的安全教育。导师积极参与研究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就业创业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安全保密教育等活动。

第四章严明纪律行为

第十五条模范执行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六条禁令”“七条红线”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 项准则”及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的否决清单,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道德的内容,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不当言论,不得传播宗教

(二)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完成导师课题后在结题证明材料中没有体现;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分配的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七)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关注研究生的生活情况、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指导诉求;

(八)未尽到教育、监督等责任,导致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九)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导致研究生论文不能如期完成而受到研究生及其家人的申诉;

(十)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契约精神,在研究生未毕业前随意提出解除师生关系;

(十一)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2次北京市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十二)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有意干扰专家或部门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评审意见或评优评奖;

(十三)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让研究生承担科研及专业实践活动费用、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费用等

(十四)要求研究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培养各环节无关的事宜

(十五)对研究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十六)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校师德失范要求的行为。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学校把导师的立德树人教育状况作为导师岗位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作为年终个人考核、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必要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制。每年定期开展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各学院(研究院、部门)负责核实,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报研究生部和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学校对立德树人教育成绩突出的优秀导师、优秀导学团队和培养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指导研究生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获得省级以上学科和体育竞赛奖励、发表高水平学术成果、科研成果转化成绩突出、就业创业率高的导师,在招生指标分配、导师上岗资格审核、招生资格审核和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中予以重点倾斜和优先考虑。

第十建立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统筹领导、各部门具体实施的导师立德树人管理考核体制。对未能全面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违反本实施细则要求者,在学校现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结果上,再视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限制招生名额;情节较重的,停止招生资格1-3 年,3年内不得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情节严重且引发社会舆情事件、对学校声誉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取消导师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师上岗资格审核)。

第十对导师存在的师德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推诿隐瞒或多次出现导师师德失范行为或因此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二十研究生部开通专门栏目、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反映。对于反映的问题,将及时上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导师受理审查程序、结果运用,将严格按学校《中共首都体育学院委员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首体院党字2020〕84)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首都体育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研究生工作部合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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