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首体校字【202110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处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对新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报学校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就业处审批,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需经医院诊断适宜入校学习),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学生,由院(系)区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统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由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因事或者因病不能如期注册者,向院(系)教学秘书提交暂缓注册的书面申请,由教学秘书向院(系)主管教学工作领导请示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暂缓注册一般不能超过2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讲座、第二课堂等教学实践环节以及代表队训练、早操、周讲评等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作为对学生成绩评定与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请假需向院(系)递交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经院(系)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院(系)保存。请病假,应附医院诊断证明。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2周(含双休日);每学期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达到课程教学周数的四分之一。

请假期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根据请假总时长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书面材料,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及院(系)组织的活动与正常教学时间有冲突时,由组织活动的部门负责替学生请公假。学校组织活动请公假,需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批后实施。教务处负责安排补课相关事宜。院(系)组织活动请公假,需经相关院(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组织活动的院(系)负责安排补课相关事宜。补课可以采用授课、答疑、辅导、作业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出国(境)未办理请假、休学或者退学手续,按擅自离校论。学生出国(境)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寒、暑假内。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其中,体育教育、休闲体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3个专业的学生,入学后须选定一个运动专项学习,并参加考核;选定专项后不得更改。

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考核一般按百分制给出成绩,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未达到60分为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第二课堂按通过、不通过进行成绩评定,获得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或其他形式的课程学习成果、单元测试、期中考试、出勤率及学习表现等)和期末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有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践、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教师根据理论考核、实践考核和实验考核进行课程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缺课达到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及其以上的,包括旷课、病假、事假、公假(不包括公假已经补课时数)及实践课的见习等,或者旷课达到课程教学时数六分之一及以上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课”,且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重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必修课旷课达到课程教学时数六分之一及以上的或者因课程考试不及格应当留、降级的学生,在办理留、降级或者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后,可以申请重修,应当修满课程规定的教学时数;

(二)不符合留降级条件、且因伤病必修课缺课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并补足所缺的学时。

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当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由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患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办理缓考手续。需缓考的学生,应当在考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申请缓考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经任课教师确认无缺课达到该课程教学时间四分之一及以上的情况、无旷课达到该课程教学时间六分之一及以上的情况,由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批。

缓考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如果不能参加补考,应当再次办理缓考手续,保留随低年级参加考核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没有办理缓考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而未参加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旷考”。必修课旷考的学生,取消参加该课程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申请随低年级期末考核进行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五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参加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如果参加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后不及格,可以申请一次随低年级期末考核进行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如果随低年级补考或重修后仍然不及格,可以在结业后1年内申请最后一次随低年级期末考核进行补考。

第二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参加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资格,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必修课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申请随低年级期末考核进行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需随低年级考核的学生,应在低年级开课学期提出考核或者补考申请,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八条补考、重修成绩记载的上限为60分;缓考成绩按考核的总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选修课不设置补考。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选其他课程。考核及格的课程不得重选。

未参加选课或者选课未成功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选课后不参加学习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课”。

第三十条院(系)、教务处和学校档案室要加强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的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非体育专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非体育专业的学生因病或者残疾,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阶段时间内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可向学院提交暂缓上体育课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准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以暂缓上体育课;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丧失运动能力或者常年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可向学院提交调整体育课教学内容或者更换课程的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准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以选择适宜参加的体育类课程。

第三十三条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称《标准》)测试,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学生因病或者残疾可向学院提交暂缓或者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准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以暂缓或者免予测试。

第三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五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公共必修课,但须选修所免课程学分75%的其他课程,作为所免课程的补充。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科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学分,计入“第二课堂与社会实践”学习成绩。

第三十七条学院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不包括休学创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年学习任务,予以升级。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自退学之日起2年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现行培养方案要求的,予以承认。

第四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授予学士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对已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四节 转专业、转院系、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免费师范生等定向就业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五)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

(六)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现役运动员资格为1年的在校生,退出运动队后可以申请转院系;现役运动员资格为2年及其以上的在校生,退出运动队后不得转院系。

第四十三条学校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转专业、转院系、转学审核与公示制度。

需要转专业、转院系的学生,应当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核准,送转入院(系);由转入院(系)或者学生所在学院(不需要变更学院时)成立考核小组,对转入的学生进行专业水平测试,考核小组应不少于3人,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转入院(系)审核合格后,送教务处复审;教务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转院系一次。

第四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指定医院、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拟转入非生源地区高校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生从学校转出,需要有拟转入学校的拟同意接收函;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通过后报学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同意转学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办理转学手续;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外校学生转入本校,需经过考核(考核办法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执行),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同意转学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办理转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校加强对转专业、转学工作的管理,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专业、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条学生转专业、转院系、转学后,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教学环节内容,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院(系)、学校已修课程及取得学分的确认,由转入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转院系、转学学生,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十二条申请转专业、转院系、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班级坚持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制为4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休学一般以1年为时间单位,休学最长期限为2年(含休学创业)。

第五十四条学生需要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因病休学需要有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一)一学期,经医院诊断需要治疗、休养或者不能上课时间达到课程教学周数四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累计达到课程教学周数四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五条休学创业应当有相关证明材料和创业计划,学校简化休学审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退出现役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注册学籍。学生服役期间考上军校,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并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七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八条保留学籍期间,本校与学生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九条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在被批准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办理注册手续,不得擅自回校上课,不得参加考核,不能取得学分,不安排住宿。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适宜在校学习;

(三)学生复学,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班级学习;

(四)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准予复学。

第六节 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4年,为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达到4年、且含休学未达到6年,因学习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毕业学年5月底之前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经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六十二条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三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学年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学费标准与延长后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相同,同时必须注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享受学生生活物价补贴等待遇。

第七节 学业警示、留降级、退学与试读

第六十四条学生一学期累计达到3门及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到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学业警示,并通知学生家长。学业警示是对学生学业状态不佳时的提示,以督促学生学习。

第六十五条学生连续两学期校内必修课、选修课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第二个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由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予以留、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校内必修课、选修课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不予补考);

(二)连续两学期校内必修课、选修课累计达到6门不及格(第二个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

(三)学习年限达4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所修课程学分与毕业总学分要求相差达15学分及其以上(其中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不合格的学分不计算在内),或者未参加专业(教育)实习,或者未撰写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且未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的;

(四)学习年限达6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在校内公示15个工作日。对无法送达本人的,公示期满视为送达本人。

第六十八条对于应退学的学生,如果无法与学生或者其家长取得联系,或者应退学的学生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学生所在院(系)需提供相应材料和说明报教务处,将其情况予以公示15个工作日。如果公示期后仍不办理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十九条退学决定书须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条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学生退学即取消学籍,不得复学。

第七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对第一次达到第六十六条(一)款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跟班试读;对第一次达到第六十六条(二)款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留、降级试读。对于申请试读的学生,除学习成绩以外其他方面表现良好,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核准,报学校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1次试读,试读期为1年。

第七十四条学生在试读期间,原来已通过的成绩仍有效。跟班试读的学生,除在1年内重考前一年不及格的所有必修课程且成绩全部通过外,还须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年课程,全部通过,可以解除试读,继续学习;否则予以退学。留、降级试读的学生,须重读前一年不及格的所有课程,考试全部通过,新选课程也必须全部通过,可以解除试读,继续学习;否则予以退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经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合格后,报学校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拟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在每年春季学期第四周、第五周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经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提前毕业,经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七条学生学习年限达到4年或者达6年(含休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所修课程学分与毕业的总学分要求相差在15学分以下(其中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不合格的学分不计算在内),或者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合格,经院(系)审查符合结业要求,教务处复审合格后,报学校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离校。

第七十八条学生学习年限达6年(含休学)而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必须离校,按照退学处理。

第七十九条学生结业后1年内、且自入学之日起计算未超过6年(含休学,不含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下列情形的学生,可以由结业转为毕业:

(一)因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经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的;

(二)因专业(教育)实习不合格,经补实习成绩合格的;

(三)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经修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的;

(四)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合格,经补测成绩合格的。

第八十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十一条学满1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学年的退学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八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八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十七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八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十一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九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九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九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九十七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九十九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一百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一百零一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未达到刑事处罚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累计价值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者,以作案共犯论;

(八)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制造、传播各种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出售含有反动、迷信、淫秽内容的印刷品或者非法音像制品者,除没收相关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或者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校内外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首都体育学院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加赌博或者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组织赌博或者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赌博被发现后订立攻守同盟、对告发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私自调换、占用或者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者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动手打架或者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导致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策划打架、持器械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者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钱物或者对告发者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凡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或者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及设备,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损坏财物价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在一学期内累积旷课的处分:

(一)旷课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反考核纪律和作弊的学生,依照《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考核规则》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3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受处分学生表现较好,无再次违规、违纪行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学院(校区)讨论同意,予以解除。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由院(系)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受处分学生表现较好,无再次违纪行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务会讨论同意,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上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上述程序后可提前解除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毕业班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未满察看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务会讨论同意,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上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六条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由院(系)、校区或者教务处提出处分决定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由院(系)、校区或者教务处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受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由院(系)、校区或者教务处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凡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决定最终下达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办理离校手续由院(系)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督导,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学生处分材料,院(系)要及时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并视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改正情况,酌情考虑是否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首体校字〔201815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首都体育学院

20218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