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首体院校字【2013】1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助学贷款在助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号)、《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京教学〔2000〕03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04〕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负责的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并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信誉贷款。
第三条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用。
第四条我校学生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五条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承诺按规定偿还贷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未满18周岁的学生需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在校期间和就业以后的个人信息;
(三)学习努力,成绩优良,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原则上,上一年内出现不及格课程者不得申请);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校区)、研究生部负责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资格及贷款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将贷款学生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交到党委学生工作部进行复审;
(三)每年10月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将学生贷款材料报经办银行审批;
(四)每年11月份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与经办银行共同组织贷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手续;
(五)获准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划入学校财务处的指定账户,由校财务处直接为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并出具缴费收据;生活费划入贷款学生的北京银行卡内。
第四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九条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金额最多不超过6000元;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我校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北京地区最低生活费标准和我校住宿费收取标准,实际发放金额由经办银行最终确定。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北京市国家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当年8月1日开始计息,以季度为单位偿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五章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终止与还款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签订协议、确定金额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及时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休学、退学、开除、转学、出国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贷款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本人及时告知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本校学位时,要在毕业前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录取通知书及学生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向经办银行申请,经办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展期手续。办理展期手续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利息依然由北京市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如能还贷,应在毕业当年5月底前办理还贷手续。贷款学生如需在毕业后陆续还贷,需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将毕业生的去向、有效联系方式等函告经办银行。毕业生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有效联系方式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所借贷款的本息。如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将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七条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本息等违约行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贷款人的情况下,通过相关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经办银行将视违约情况依法追究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各学院、凤凰岭校区、研究生部、财务处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党委学生工作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包括向新生宣传助学贷款工作);
(二)承担与经办银行的协调、沟通与联系等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申贷学生的资格审查、贷款材料的复审及整理等工作;
(四)与经办银行一起负责组织学生签约、材料上报、信息录入等工作;
(五)负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学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等工作;
(六)负责沟通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及联系方式等;
(七)定期向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全校助学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额度、贷款人数、还款情况等)。
第二十条各学院、凤凰岭校区、研究生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做好本单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二)对本单位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及材料的初审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等;
(四)负责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负责根据经办银行、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供的贷款数额,帮助学生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发放学生生活费等。
第七章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组成部分,是由学生在生源地银行办理并由生源地政府贴息的助学贷款,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以后,每年在就读学校开具在读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生源地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由学生生源地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与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由银行转入学校帐号,生活费贷款转入贷款学生个人帐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偿还,以贷款学生按与银行签定的协议为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按照原相关政策及学生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首体院字〔2013〕128号)同时废止。
首都体育学院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