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首体院校字【2013】126号
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8000元/年。
第三条每年九月至十月期间,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统一向各学院分配名额。
第四条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
(三)在所在学院年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成绩排在前三名,且学习勤奋、努力刻苦,成绩优异;
(四)积极为学校和班级建设做贡献,受到同学公认和好评;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五条评审工作程序
(一)本人申请。根据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二)民主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汇总材料后,向学院报推荐名单。
(三)学院初审。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结合当年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定。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获奖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的学生一般在下一学年不再享受学杂费减免;获奖学生如有借款、贷款情况,原则上应先偿还借款、贷款。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励金额由财务处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的北京银行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首体院字〔2006〕3号)同时废止。
首都体育学院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