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修订)

首都体育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修订)

首体校字【2018133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范围、岗位及申请

第四条勤工助学工作范围主要指校内非创收性的公益性的管理、服务和劳动等。具体包括助教、助研、助管、科技服务、生产和生活服务及其他公益劳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

(一)学生本人生活简朴;

(二)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三)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五)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部门)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首都体育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设立。

第八条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一般应在每年的9月份开学后2周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上报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期间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个别调整。临时岗位的申请须提前3天提出。

(二)学生根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并认真填写《首都体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每位学生每学年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生岗位确定后,由用工单位负责通知勤工助学学生。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作为校内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报酬。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经费设专项管理,不得平均发放和拖欠。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二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为480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第十四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履行财务报账程序,由财务处将酬金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五章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党委学生工作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为更好地开展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

第十七条各用工单位(部门)指定一位主管老师对上岗学生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对新上岗学生的培训;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岗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进行评定等。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部门)如果中途撤销所设岗位或解聘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须在撤销或解聘前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部门)须在每月25号前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上月勤工助学考勤情况,并附详细考勤记录。

第二十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无故旷工,不能按时到岗应提前向用工部门(单位)负责老师请假,如果辞工需提前2周向用工部门(单位)负责老师及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反校规校纪者。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较差(两门次以上不及格)或延长学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受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律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单位)设立用工岗位须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擅自用工者,所发生的费用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首都体育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首体校字〔2013130号)同时废止。


首都体育学院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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