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首体院校字【2013127


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以及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非师范专业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5000/年。

第三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人数,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的人数比例测算后确定。

第四条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0%,且各科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门次,无违纪、违法,无欠费等现象。

第五条评审工作程序

(一)本人申请。根据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个人年度的总结。

(二)民主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汇总材料后,向学院报推荐名单。

(三)学院初审。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结合当年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定。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获奖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获奖的学生一般在下一学年不再享受学杂费减免;获奖学生如已借款、贷款,原则上应先偿还借款、贷款。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励金额由财务处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的北京银行卡。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首体院字〔2013127号)同时废止。


首都体育学院

20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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