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教计〔2018〕20号
各区教委,各有关学校,北京教育考试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及教育部等部委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上报,中央改革办和教育部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及教育部等部委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按照《北京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框架,在充分借鉴试点省市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从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出发,主动适应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求,通过深化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确保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高考综合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健全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3.体现科学选才。提升高校人才选拔水平,引导高校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4.注重统筹推进。循序渐进,处理好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的关系;系统设计,加强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的衔接沟通;协同推进,处理好考试、招生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关系。
5.立足首都实际。主动适应首都教育综合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勇于创新,以首善标准推进我市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改革成果的获得感。
二、改革目标
2017年启动我市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完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到2020年,初步建立符合首都教育实际的现代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公平公正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自2017年9月1日起,从高一年级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1.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3门科目。
2.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要求为依据;等级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Ⅰ课程要求为依据。
所有科目均设合格性考试,考试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合格性考试中体育与健康考试安排在高三第二学期,艺术(音乐、美术)考试安排在高三第一学期末,其余11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每学期末。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首次参加合格性考试时间为高一第二学期末。学生在完成每门科目必修课程后即可参加合格性考试,做到随教、随考、随清。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达到合格水平是普通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和高中同等学历认定的主要依据。当次考试不合格,可参加以后学期同科目合格性考试,全市不单独组织补考。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设等级性考试。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从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参加3门科目考试。等级性考试每学年组织1次,安排在每年的6月。考试对象仅限当年参加本市统一高考的考生。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分为5个等级,等级根据原始分划定,成绩当年有效,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方式另行制定。
高等院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专业(类)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科学确定评价内容。综合素质评价主要从思想道德、学业成就、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客观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整体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科学合理使用评价信息。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在“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中及时、客观记录反映学生综合素质主要方面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学校每学期要对电子平台中学生本学期的事实材料和活动记录进行审核和公示。
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参考,招生学校应提前制定并公布具体使用办法,使用情况必须规范、公开、公正。
(三)开展高考综合改革
1.统一高考招生改革
(1)统考科目。从2020年起,北京市统一高考科目调整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科,每门科目满分150分,总分450分。
(2)英语考试。从2018届考生起,英语听力分值保持30分不变,与统考笔试分离,实行机考,一年两次考试,安排在每年12月和次年3月进行,取听力最高成绩与笔试成绩一同组成英语科目成绩计入高考总分。从2021年起,英语增加口语考试,口语加听力考试共计50分,总成绩分值不变。
(3)成绩构成。从2020年起,参加本科院校招生录取的考生的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选考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其中选考科目每门满分100分,即高校招生录取总分满分值为750分。
参加高职(专科)统一招生录取的考生,采用“统考+合格性学业水平考试”招生模式,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组成。招生高校根据各专业培养需求从合格性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选定2门,所选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生成绩需达到合格。
(4)录取方式。实行高考志愿考后知分填报,普通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在总结本科二批与本科三批合并为本科二批经验基础上,2019年将本科一批与本科二批合并为本科普通批。
2.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
除统一高考外,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包括高职自主招生、单考单招等形式,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逐步使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成为高职招生的主渠道。高职院校对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分别制定测试办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考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职生在文化课笔试基础上,充分考虑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
3.综合评价录取改革
充分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在部分高校探索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改革试点,综合评价录取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面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高考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成绩的60%。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院校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北京市教育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指导高考综合改革推进工作,加强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积极稳妥推进。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形成推进高考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加大对各项改革举措的宣传力度,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组织专家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进一步创新招生咨询服务形式,提高咨询服务质量。
(三)强化高考综合改革的基础保障
高考综合改革对普通高中的基本设施、教师队伍和考试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师资、教室等教育资源面临严峻压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做好我市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条件的保障工作。
(四)深化高中教育教学改革
高中学校要适应高考综合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学校育人模式,深化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在课程体系建设、课程安排、教学组织等方面进行重新设计,实行不同程度的选课走班教学。要加强对学生生涯规划的指导,逐步完善高中生涯教育体系和选课指导制度,培养学生生涯规划和自主选择能力,从个人实际出发,合理选择考试科目和升学目标。市教委要制定专门培训方案,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提高其对高考综合改革新要求的适应能力。
(五)保障招生公平公正
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切实维护公平、有序、高效的考试秩序。积极做好英语科目考试改革、志愿填报方式和录取方式改革等工作,指导在京招生高校确定选考科目方案,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顺利进行。